索引號 | 01525502-2-/2021-1230003 | 發布機構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開目錄 | 保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21-12-30 |
文號 | 保政辦發〔2021〕44號 | 主題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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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督查落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議定事項督查落實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以下簡稱會議議定事項)及時得到貫徹執行,確保政令暢通,根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承辦單位(人)辦理落實會議議定事項,市政府督查室開展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督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議議定事項落實堅持以“議而決”“決而行”為目標,確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實。辦理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督查范圍,有關落實情況納入市級綜合考評。
第四條 會議議定事項辦理的責任人:
(一)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是貫徹落實會議議定事項的主要責任人,市人民政府對口聯系工作的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領導、所涉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會議議定事項的直接責任人。
(二)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負責人、縣(市、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園區管委會政務辦公室主任、市直部門辦公室主任(綜合科科長)是會議議定事項協調、督辦、反饋工作的具體責任人。
第五條 會議議定事項的交辦:
(一)會議議定事項的交辦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為準。
(二)市政府督查室對有具體辦理要求的事項進行梳理,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簽同意后確定督辦事項,于當次《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印發后3個工作日內制發《督查檢查辦理事項通知》,明確對應的責任領導、承辦單位(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未明確提出具體辦理要求的事項,原則上不列入交辦范圍。
第六條 會議議定事項的辦理:
(一)市人民政府分管聯系領導要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牽頭辦理落實分管聯系領域的會議議定事項。
(二)市政府辦公室有關業務科室作為議定事項承辦科室,要對本科室對口聯系部門承辦的議定事項進行跟蹤督辦,并適時將辦理情況報市人民政府領導掌握。
(三)承辦單位(責任單位)必須按照會議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嚴格落實責任,明確要求,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四)多個單位承辦的事項,由主責單位牽頭辦理。主責單位要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并按照《督查檢查辦理事項通知》明確的辦理時限匯總上報辦理情況;其他責任單位或協辦單位必須在辦理時限內提前將辦理情況或意見書面函告主責單位。
第七條 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
(一)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統籌負責。
(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工作實行“清單銷號”式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建立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督查工作臺賬,對會議議定事項進行全程跟蹤督查直至辦結或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后予以銷號。
(三)會議議定事項采取書面督辦、電話督辦、隨機抽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督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反饋:
(一)會議明確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牽頭落實的事項,按照分工由市政府辦公室對應業務科室報送。
(二)議定事項各承辦單位(責任單位)必須按督辦要求及時向市政府督查室報送辦理情況;辦結事項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銷號后不再重復報送;會議議定事項需要長期抓落實的,由承辦單位(責任單位)于首次報送辦理情況時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報送1次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辦結。原則上長期抓落實事項的目標任務周期不超過1年。
(三)由于客觀原因導致事項發生重大變化、難以按時限辦結的事項,由承辦單位(責任單位)在辦結時限內作出情況說明,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督查室;需重新明確辦理時限和工作任務的,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反饋市政府督查室予以調整明確。
(四)市政府督查室需適時跟蹤督查了解掌握落實情況,并在每月第1次常務會議上匯報議定事項落實情況;對逾期未落實的工作事項,市政府督查室應重點通報。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辦單位(責任單位),由市政府督查室通報批評,并提出扣分意見,按當年度綜合考評辦法予以扣分:
(一)辦理落實工作措施不力、推諉扯皮、應付了事,造成工作延誤的。
(二)沒有按照辦理時限要求辦理,經多次催辦仍不能落實,或存在壓辦、拖辦、漏辦情況的。
(三)辦理報告情況不實,存在虛報、瞞報、漏報情況的。
第十條 對會議議定事項落實不力、失職瀆職,出現重大失誤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經市政府督查室按程序向監察機關提交線索,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會議議定的涉密事項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并進行督查。
第十二條 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的涉及全局性的市人民政府重要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督查落實,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批示事項督查落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侗I绞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督查落實辦法(試行)和保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事項督查辦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保政辦發〔2015〕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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